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麥嘉家 債務人 黃榮華 債務人 黃遵哲 法定代理人黃榮華債務人 黃郁蓉 法定代理人黃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第三人 陳素玉 於民國88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90萬元,詎該借款因未依約履行,經鈞院89年度執月字第15068號執行受償不足核發債權憑證,核所餘欠款部份均屬已逾六個月以上,是以債務人等除就所餘欠款本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並應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以上所述茲有鈞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可稽。
(三)、惟查第三人陳素玉於92年2月11日即不幸過世,依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故其債權債務自應由其未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之夫黃榮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概括繼承及未成年長子黃遵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父-黃榮華為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長女黃郁蓉(民國00年0月0日生)(父-黃榮華為其法定代理人)等二人限定繼承,故聲請人今對繼承人黃榮華等三人為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之請求。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鈞院89年度執月字第15068號債權憑證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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