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柯仁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