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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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靜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柒佰貳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719號被告彭靜楓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氣球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9719號卷第44、50、57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彭靜楓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氣球)共721個,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表:
┌──┬──────┬─────┬────────┬────────┬────────┐│編號│商標│審定號│商標權人│被告販售之物品│物品個數│├──┼──────┼─────┼────────┼────────┼────────┤│1.│PeppaPig及│00000000│英商 艾須特貝克戴 │左列PeppaPig及│320個(警方蒐證│││小豬圖樣│00000000│維斯有限公司及一│小豬圖樣之氣球│20個、搜索扣案│││││號娛樂英國有限公││300個)│││││司│││├──┼──────┼─────┼────────┼────────┼────────┤│2│HELLOKITTY│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左列HELLOKITTY│201個│││圖樣││限公司(未提告)│圖樣之氣球│││││││││├──┼──────┼─────┼────────┼────────┼────────┤│3.│熊大圖樣│00000000│連股份有限公司│左列熊大圖樣氣球│40個││├──────┼─────┤(未提告)├────────┼────────┤││兔兔圖樣│00000000││左列兔兔圖樣氣球│100個││├──────┼─────┤├────────┼────────┤││ 沙莉 圖樣│00000000││左列沙莉圖樣氣球│60個│├──┴──────┴─────┴────────┴────────┼────────┤││合計:72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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