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 程擎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靜蓉 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其訴請塗銷預告登記之標的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及其上同段10149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分別按公告現值及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總計新臺幣1,105,901元〈計算式:30,065×3,920×55/10000+457,700=1,105,9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8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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