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玉蟾 上列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據資料所示,皆為債權人與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洪美津 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證物二之4張支票發票人欄雖於公司章後另有洪美津之蓋章,然僅屬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是請另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釋明債務人洪美津亦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抑或具狀撤回對債務人洪美津之請求。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