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三芝佛朗明哥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被告 王應盛
楊博涵 黃偉光 徐乃成 劉信志 陳鍾碧蓮 黃瀞萱 方鈞 蔡佩玲 黃玉美 林樹埔 呂麗玲 華玉燕 陳克安 陳慶忠 林知美 謝真真 余戰非 陳碧珠 周麗琴 許賜華 林桂榕 紀麗玲 黃美智 徐言 沈建良 郭秋滿 陳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余戰飛 」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戰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且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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