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聲請人 黃珮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建銘李心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66160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且分別具體敘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蘇建銘、李心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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