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李淑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八年度救字第六四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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