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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