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嘉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嘉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乃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聲請人資力審查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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