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隆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罪執行案件(107年度執更字第1681號;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92號),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66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9月18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17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