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菊枝輔佐人黃舜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廖菊枝被訴加重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菊枝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有關被告廖菊枝、陳秀琴被訴傷害部分,另經本院審結),而被告廖菊枝就竊盜部分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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