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八一號
被告甲○○具保人 吳天平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天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天平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拘提無著,有拘提報告書一紙在卷可佐,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昭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