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5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