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號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