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