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債務人 張如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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