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志傑 債務人 詹淇斐 債務人 詹益郎
一、債務人詹淇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詹淇斐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益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