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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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3年度執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文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係就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苟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則其法定本刑加重結果,已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其法定本刑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後,已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件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如欲併合處罰,自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另行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恐嚇│││││││├────────┼──────────┼──────────┼──────────┤││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5月││││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04日│102年0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57號│第1614號│││││││├───┬────┼──────────┼──────────┼──────────┤││││││││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0│102年度易字第645號│││事實審││8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3年02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0│102年度易字第645號│││判決││8號││││├────┼──────────┼──────────┼──────────┤││判決│102年11月04日│103年03月1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2390號│第1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