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告 王清波
吳素美 麥彥昇 麥高華 林彩雲 尹美祥 (即 尹仙仙 ) 鍾榮錦 鍾運郎 張鑑慶 殷烱霖 黃聖逢 吳俞潾 呂益森
號 藍淑玲 李昕芸 蔡采媛 游吉雄 劉貴逢 劉錦花
6號5樓之2 楊海山 楊鐵城 楊邵玉霞 楊月仙 周玉梅
之1 楊詠蘭 許立興 吳慧美 許淑貞 王健華 高尚銘 江偉徐欣 楊淑雯 鄧群陵 劉世昌 李燦同 黃子湄 黃若盈
1 林明宏 林宜慧 楊雅筑 林 韋丞 李家豔 吳清正 林曾秀琴 林 吳紀子 林國鑫 何麗色 林意德 陳宏泰 李湘羚 彭孟涵 陳穎蓉 廖崇迪 洪美雲 蕭貴川 曾芬蘭 黃江 順珠 高月鳳 譚金媛
樓之4 鄧斐潔
1樓台灣安然奈米發展有限公司
1樓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譚中原告 張志鵬
1樓 黃秀釵 黃靜芬 陳許 阿娥 陳朝有 陳育惠 王朝萬 陳美鄉 王崧安 王晴 邱嘉輝 邱陳美雪 黃素真 鍾秀婕 廬碧珠 曾德勝 賴錦雄 林章燻 胡榮蓮 胡學友 胡江楚 黃茂宗 羅佳信 英文雄 謝素惠 楊文龍
樓 蔡素衿 賴昱綸 蔡玉子 林枝宏 邱慶豐 曾嘉崇 曾春美 林美華 李春綢 沈素英林 李淑 許升維 楊中興 劉羽仙 劉 周玉鶯 蔡惠瓔 林金樹 彭冬琴
號 陳玉 葉康何銘康何全康淑貞 薛淑芳 陳奕同 呂芳錦 邱淑纓 鍾存昀 黃辰熏 上列1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儒生
陳美鈴 原告 陳薇任
吳寶燈 李乾榮 黃美容 許靈恩 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娟 原告 許又水
許玉敏 蘇亮縈 蘇恆豐 徐菊榮 曾金粧 黃寶英 許文章 郭美娟 李政道 李香梅 謝美蓉 王翰瑋
樓 王潤瑋 謝長雄 謝雅雯 林錦秀 姜書婷 何平雄 劉昌輝 鄭淑鐘 彭清華 蔣義雄 劉昌政 王秀蘭 鄭鳳英 吳青德 鍾煥光 上列15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號被告 慶驊 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6樓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7被告 謝均權 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楊梅市○○○路○○○號13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19樓之9(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等對本件其餘被告即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范棋淞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被告謝均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