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9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蘇玄宗 相對人 陳逸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八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提存物,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6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面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數次聲請變換提存物,最後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准許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895號提存事件,將原提存物變更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茲因聲請人擬將前開提存物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准將上開提存物,變換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0號、90年度存字第62號、90年度執全字第59號、94年度聲字第341號、95年度存字第480號、96年度聲字第87號、96年度存字第895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