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戴郁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所示之股票共4張(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於111年5月10日刊登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0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同11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3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36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67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