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零點肆零陸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參玖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國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8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係警方於110年3月21日17時45分許,在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與大社路口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參,且經被告自承係施用剩餘,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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