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陸林綉菊 (即 陸進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陸進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陸進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