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黃玉田
顧睿紘 黃素環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棟國 、 梁詠淇 (2人均為 梁逸源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萬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