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106S038年籍詳卷被告 張尚恩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721號妨害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