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被告 王天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5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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