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鄭敏興 再審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再審之訴,為訴訟法上形成之訴,係以另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始得提起。又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97年2月5日判決,嗣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字第4號於98年5月26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核明確。是本院96年度訴字第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上字第4號作成第二審本案判決,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3項規定意旨,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顯非適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