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永欽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永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羅永欽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附表:受刑人羅永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1月12日│99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100年度偵字第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100年度中簡字第6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1日│100年3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936號│100年度中簡字第6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2日│100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臺中地檢│││537號(聲請易服社會勞│100年度執字第4816號││備註│動執行中,100年度刑護│(本案尚未執行)│││勞字第137號,履行期間││││100.3.9~1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