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2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OSEPHINEMERTOLUGSANAY( 約瑟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及其正、反面影本(須有背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