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廖坤永 被告 蘇長順
江俊彥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934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長順、江俊彥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廖坤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筠雅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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