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陳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以如附件所示通知信函寄送至相對人設籍之處所,惟經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信函、信封、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協助訪查相對人未遇,經聯繫該戶籍之住民表示相對人沒有住在這邊等語,有連警南刑字第1080000721號函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附件聲請人109年4月20日信函所附之意思表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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