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債權人 鄭英秀 債權人 鄭連福 債權人 張晉豪 債權人 吳欣芳 債權人 劉錦秀 債權人 王麗華 債權人 許莊阿菊 債權人 謝佩伶 債權人 張靖汶 債權人 陳珮芳 債權人 林黃惠美 債權人 郭秀玲 債權人 謝豐丞 債權人 吳重嶢 債權人 黃焠鈴 債權人 翁藝萍 債權人 沈美玲 債權人 陳文和 債權人 林漢良 債權人 梁郭美枝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英秀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萬貳仟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連福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晉豪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欣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錦秀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麗華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莊阿菊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佩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靖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芳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黃惠美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秀玲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豐丞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重嶢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焠鈴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藝萍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美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和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漢良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郭美枝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