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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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玫宜選任辯護人陳志隆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2號誣告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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