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劉福丁 被告 古少軍
王司睿
王國正 (住同上) 邱郁芬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丙○○、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丙○○、甲○○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案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案審理,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核先敘明。而原告於113年7月12日具狀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3年7月12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斯時被告丙○○、甲○○所犯之上開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是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丙○○、甲○○之刑事案件既已經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丙○○、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丁○○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㈡、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丙○○、甲○○等人請求之權利,原告如仍欲對被告丙○○、甲○○等人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起訴,或待本案刑事上訴程序中,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㈢、原告另對被告戊○○、己○○、辛○○、庚○○及其法定代理人壬○○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則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