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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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能 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揚美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