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呂汶錚 被告 古意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審理期間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