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告 劉偉光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沛利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萬9,5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632元。因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退休金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徵收裁判費4萬2,544元(計算式:127,632×1/3=42,544)。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見勞專調卷第136頁),尚應徵裁判費參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計算式:42,544-5,000=37,54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