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甲○○住桃園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附卷可稽,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鄭新後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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