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王建興

王詩雅 (原名 王明盆

被告 朱柏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7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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