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2日至133年4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93年4月2日邀同第三人 劉進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64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7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借款利息自借款後前24個月按年利率2.3﹪固定計算,自第25個月起改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1.5﹪機動計算,並自借用後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7日繳付,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6年4月7日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自95年8月19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4,640,000元及自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相對人 范正緯 於95年8月9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債務人乙○○及相對人 范政偉 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96年5月28日、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和平││九四│建│││八四一│325/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77│牛埔路16│和平段94│鋼筋混凝│第四層│││││71.62│陽台│15.81│平方公│全部│共用部││││0巷1號4││土造、十│71.62││││││││尺││分:和││││樓之4││一層│││││││││││平段82│││││││││││││││││1、847│││││││││││││││││建號│├──┼──┼────┼────┼────┼───┼───┼───┼───┼───┼───┼────┼───┼───┼───┼───┤│002│778│牛埔路16│和平段94│鋼筋混凝│第四層│││││83.18│陽台│13.32│平方公│全部│共用部││││0巷1號4││土造、十│83.18││││││││尺││分:和││││樓之5││一層│││││││││││平段82│││││││││││││││││1、84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