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恐嚇│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20日│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140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22日│95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1843號│度偵字第218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36號│95年度易字第173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36號│95年度易字第1736號││決├────┼─────────────┼─────────────┤││判決確定│96年3月13日│96年3月1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拘役拾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準│折算壹日│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