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訴人 王細木 法定代理人 王陳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阿桔 等六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781,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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