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62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裴正盛 、 楊淑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觀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裴正盛並非 斐正盛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裴正盛、楊淑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