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陳素桃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3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參張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等相關文書可參,本件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3張及計算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有據,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附件、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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