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政風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阿成
林漢義 林軒呈 林士歆 林如紅 林美惠 林柔瑄 林國裕 林秉逸 林暉展 林阿綢 陳志連 陳玉華 陳玉英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3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法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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