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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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蘇淑華
林順福 被告 郭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於其所有坐落於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及同段620、62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上權利人為被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依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然系爭不動產中僅就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已達677,974元(34,815元/㎡×2950.55㎡×66/10000≒677,97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依前述法律規定,即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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