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聲請人 鄭閔珊 聲請人 鄭雅珊 上列聲請人鄭閔珊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賴威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閔珊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執票人或發票人不同,即非同一本票裁定事件。本件聲請人就發票人相同但受款人不同之10張本票,雖然於同一聲請狀上請求,但因10張本票之受款人(聲請人)不同,不屬同一本票裁定事件,自應就所提出之10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個別計算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故聲請人應分別繳納新臺幣2000元,合計共新臺幣4000元。聲請人已合併繳納新臺幣3000元,惟尚不足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