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陳哲 即三福煤氣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凱翔 律師
鄧劭謙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許秉燁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劭謙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