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所載之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所載之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應更正為「一百元」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有殺人未遂前科,乙○○、丙○均有賭博前科(均不構成累犯),甲○○係自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起、乙○○係自同日十五時四十分起、丙○係自同日十五時十分起至該處賭博財物。
(二)證據部分:照片列印資料。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丙○三人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賭具象棋一副、骰子三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九百元則為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5877號被告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文山區○○○路○段3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33巷31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33巷24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乙○○、丙○等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16時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街2號咸亨宮之公共場所,以象棋1副、骰子3顆為賭具,公然賭博,其賭法係3人每人依序取得象棋4支,孰先取得順子及對子者為贏家,並約定自摸者可向另二位參與者贏得新台幣(下同)50元,若放槍者,直接輸給胡牌者50元,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資共計900元、賭具象棋1副、骰子3顆,始知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乙○○、丙○之自白,(二)象棋1副、骰子3顆、賭資900元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等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扣案象棋、骰子、賭資等,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檢察官黃立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錢雅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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